首页 / 久诚新闻 / 详情

生物谷、江苏阳光、亿阳信通等六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2022-09-14 22:00


生物谷、江苏阳光、亿阳信通等六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生物谷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9日,生物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明,林艳和、贺元、金沙江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8月27日到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生物谷股票,并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江特电机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14日晚,江特电机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 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

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13日到2021年12月10日之间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14日晚,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违法事实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4月10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江苏阳光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14日晚,江苏阳光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江苏阳光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8月27日到2022年5月31日之间买入江苏阳光股票,并且在2022年5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9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8月30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32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人撤诉,其余321起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23,221.88万元。

2021年12月28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1月8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间买入亿阳信通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再次收到胜诉判决,部分10月10日继续开庭,此前已有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9月上旬、9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多次收到胜诉判决,同期收到法院通知,部分案件将于10月10日开庭,此外,近期还有部分前期开庭结束的案件也将陆续作出判决。

2022年8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宁波中院提交一次立案。

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6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