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0 19:37
6月20日,围海股份股民索赔案继续向宁波中院提交立案,时效将满
2022年6月2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围海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宁波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6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围海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宁波中院开庭,目前还在继续推进该案的立案工作。特别提示,该案索赔时效即将届满,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2022年2月11日,围海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1日到在2019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股民索赔案将再次开庭
2022年6月29日,部分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已在青岛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南京中院开庭
收到传票,2022年6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南京中院开庭。
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许峰律师团队正在对康尼机电投资者索赔案持续提交立案。
2021年7月31日,康尼机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康尼机电作出处罚。
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24日到2018年8月23日之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并且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欢瑞世纪股票索赔案将开庭,前期已有两审胜诉
2022年6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欢瑞世纪投资者索赔案将开庭审理。
目前,欢瑞世纪股民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欢瑞世纪投资者索赔案也调解获赔到位。
2019年11月5日,欢瑞世纪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1日到2017年7月18日之间买入欢瑞世纪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数知科技收到处罚事先告知,股民索赔案已多次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数知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6月18日,数知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数知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30日到2020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数知科技股票,并在2020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飞乐音响股民索赔案再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1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近期,我们还在推进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的继续立案工作。
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3日之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航天通信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杭州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航天通信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杭州中院提交一次立案,此前已多个批次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近期要将继续提交法院立案。
需要提示的是,航天通信投资者索赔案仅剩下很少的诉讼时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航天通信股票,并在2019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大洲股民索赔案再次向海口中院提交立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及获赔到位
2022年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大洲投资者索赔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新大洲索赔案已获得两审胜诉判决,近期将继续提交投资者起诉材料立案。前期终审胜诉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已获赔到位。
新大洲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2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新大洲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6月17日,利源精制股票索赔案已在吉林高院二审开庭
2022年6月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二审已在吉林高院开庭结束。
2022年1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判决,一审法院目前认定的可胜诉范围为:在2018年2月7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我们认为,该案实施日认定为2018年2月7日并不妥当,而且对于各种要素扣除也存巨大争议。经过协商,许峰律师已代理投资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7月30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26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利源精制立案调查。
法院已认定部分胜诉的索赔条件:在2018年2月7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6月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千山药机股票索赔案继续提交部分材料
2022年6月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千山药机投资者索赔案已再次提交部分材料,此前已提交一个批次,目前还在继续推进该案。
2020年8月7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6日到2018年1月18日之间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在2018年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