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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新纶新材、奥瑞德、美盛文化等六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2022-06-14 18:28



神雾节能被正式处罚,股票索赔近期立案

2022年6月13日晚,神雾节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神雾节能违法事实如下: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7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15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股票,并在2019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6月14日,部分新科技股票索赔案再次开庭,前期已有胜诉

2022年6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新纶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纶科技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近期将继续提交投资者起诉材料立案。

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纶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6 月 26 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6月1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奥瑞德索赔案已开庭,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2022年6月1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

2022年2月,许峰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多个批次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奥瑞德、大华会所向原告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2020年7月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奥瑞德违法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 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光一科技收到处罚事先告知

光一科技公告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光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光一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5月19日之间买入光一科技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20年2月21日到2020年4月9日之间买入光一科技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步森股份被证监会再次正式处罚

2022年6月10日,步森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步森股份违法事实如下:一、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2020年8月9日晚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步森股份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之间买入ST步森股票,并在2018年6月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8日之间买入ST步森股票,并在201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者,以及,2019年9月12日到2021年12月4日之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美盛文化被证监会立案,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6月10日,美盛文化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赵小强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12月9日之前买入美盛文化股票,并在2021年12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