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17:20
利源精制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开庭
2022年6月1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二审将在吉林高院开庭。
法院已认定部分胜诉的索赔条件:在2018年2月7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同时,许峰律师团队也接受在2021年5月27日之前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21年5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索菱股份股民索赔案将在深圳中院再次开庭,前期已有胜诉
2022年7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深圳中院再次开庭。
2022年4月26日晚,索菱股份公告,新增共计71名投资者索赔约1640万元。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新纶科技股票索赔案将开庭,前期已有胜诉
2022年6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新纶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纶科技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近期将继续提交投资者起诉材料立案。
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纶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6 月 26 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大连热电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6月2日,大连热电公告,收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 电。
大连证监局认为,大连热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热电集团作为大连热电控股股东,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导致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10月30日日到2022年4月29日之前买入大连热电股票,2022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再次获得宁波中院立案,此前已有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6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宁波中院开庭。2022年6月1日,许峰律师团队提交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宁波中院立案。2022年5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在宁波中院开庭结束。
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继续向广州中院提交广州浪奇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年6月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广州浪奇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广州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2月1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广州浪奇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广州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证监会对广州浪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广州浪奇等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30日到2020年9月28日之间买入广州浪奇股票,并且在2020年9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亚太药业股票及债券索赔案将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2022年6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股票及债券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杭州中院正式立案,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立案梳理。前期案件已追加券商等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为共同被告。
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及可转债,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