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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股份、香溢融通、沙钢股份、东方网力等四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2022-05-24 19:56



围海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将再次开庭

2022年6月2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围海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宁波中院开庭,还在继续推进该案的立案工作。特别提示,该案索赔时效即将届满,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20222月11日,围海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围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34,635万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围海股份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围海股份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1日到在2019427日之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4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将在宁波中院开庭,此前已有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6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宁波中院开庭。

20225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在宁波中院开庭结束。

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6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沙钢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5月2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沙钢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5月10日晚,沙钢股份有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主要涉及两项涉嫌违法内容:(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二)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2、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3月31日到2021年11月3日之前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5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许峰律师此前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目前还在持续推进立案。

2020年1130日,东方网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网力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5日到2019921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7日之前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4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