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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控互动、三维丝、神州长城、升达林业、金正大等股民索赔诉讼进展

2022-03-04 20:41


 

富控互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再提交一次立案

2022年34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富控互动投资者索赔案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一批立案。

2022年1月2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富控互动投资者索赔案已获上海金融法院诉调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1年12月31日,富控互动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富控互动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许峰律师认为,20144月30日到2018年119日之间买入富控互动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神州长城股民索赔案立案

2022年3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神州长城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此前2022年1月202111月,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神州长城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

2020年10月13日,证监会对神州长城作出正式处罚。经查明,神州长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之间买入神州长城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ST新亿被正式处罚,股民索赔提示

2022年32日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ST新亿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2019年5月9日到2021年1月27日之间买入*ST新亿股票,并在2021年1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此外,在20123月30日到20151229日之间买入*ST新亿,并且在20151229日后卖出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可发起索赔。

 

维丝股民索赔案提交一次立案,时效最后两个月

2022年3月3日,许峰律师带来的三维丝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三维丝投资者获赔案已获厦门中院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目前还可继续起诉。

三维丝(中创环保)于2019年5月6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维丝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三维丝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29日到2017年4月6日之间买入三维丝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7年4月29日到2017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三维丝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升达林业股民索赔案再提交一次立案,时效仅剩两个月

2022年3月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升达林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成都中院立案。

2022年1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升达林业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

2019 年5月22日,升达林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升达林业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许峰律师提示,目前法院一审认定的胜诉条件为:在2014年9月15日到2018年10月9日之间买入升达林业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部分奥瑞德股民索赔案将于3月30日开庭,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近日收到通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将于20223月30日开庭审理。

20222月10日,奥瑞德公告,涉案诉讼金额:446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92,252,073.73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42,458,373.26元。

2022年2月,许峰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多个批次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奥瑞德、大华会所向原告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2020年7月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 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金正大股民索赔案将于4月1日开庭审理

20223月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获得青岛中院立案。近日,许峰律师收到传票,部分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将于20223月25日、3月28日、4月1日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16年3月28日到2020年6月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20年6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