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18:20
首批富控互动股民索赔案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富控互动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1年12月31日,富控互动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富控互动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证监会认为,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4月30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富控互动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富控互动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金正大被证监会正式处罚,立案启动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28日到2020年6月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20年6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2022年1月将向法院提交首批起诉材料立案。
ST东洋(东方海洋)第二次被处罚
2022年1月19日晚,东方海洋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海洋违法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这是第一段索赔,已有胜诉判决,对应的可索赔时间已经不多了,提醒投资者注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6月20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东方海洋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总金额已达3231万
2022年1月19日晚,香溢融通披露股民索赔诉讼进展,截止目前合计152名自然人(43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32,318,543.9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2年1月1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有两个批次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件正在法院推进。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