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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天宝食品股民索赔案已提交大连中院立案

2021-09-17 10:17




2021年9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天宝食品投资者索赔案已经提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6月5日,天宝食品(00222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天宝食品董事长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天宝食品的主要违法事实为: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初步判断,在2016年8月25日到2018年12月26日之间买入天宝食品(ST天宝,002220)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此次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