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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部分天业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已开庭审理

2020-12-18 12:38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投资者起诉济南高新(600807,原天业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投资者出庭参加庭审,此次开庭的仅为久诚所代理的部分案件,此前久诚所已代理252位投资者向济南高新索赔约4600万元,此次开庭的5名投资者起诉要求济南高新公司赔偿损失约280万元。

本次开庭,济南高新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出席庭审,继续就揭露日及是否应赔偿投资者损失提出抗辩。

济南高新公司认为,2015年5月3日公告的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并没有说明其调查的原因,甚至没有提及其信息披露违规,仅仅是说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调查,该公告不能够作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而是应该将2019年8月14日公司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作为揭露日,主要因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完整的披露了其违规事实

关于是否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济南高新公司认为,因本案虚假陈述期间从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3日,该期间大盘、行业均发生了大幅度的下跌,且公司方面2017年底终止重大重组,2018年初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报非标意见等,公司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由于系统风险和公司其他经营情况导致,并不是由于虚假陈述导致,因此认为投资者应承担投资风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揭露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而天业股份被证监会调查后连续26个跌停板,已经对投资者有足够的警示作用,虚假陈述被首次揭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为2018年5月3日公司公告证监会调查之日。

而关于因果关系方面,原告方认为,济南高新公司仅提供了大盘行业涨跌情况,并不能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而公司的其他经营情况,也并不是虚假陈述案件排除因果关系的法定因素。投资者投资股票承担高风险,但并不代表股民应该承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风险。因此,济南高新公司应该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投资者起诉济南高新系列案件中,已有投资者获得两审胜诉判决,但比例总体不高,法院判决认为其中69.8%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导致,剩余30.2%的损失则应该由济南高新赔偿投资者,考虑到系统风险等要素的扣除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不排除有投资者会在终审结束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此前2019年10月26日,天业股份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未披露、虚增利润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天业股份等顶格行政处罚,并对违规严重的主体市场禁入。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以及前期判决书,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ST天业、济南高新,600807)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仍可继续参与索赔。

20211月,久诚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向济南中院提交一批投资者索赔材料立案,而对于此前已提交法院的案件,估计也将陆续进入庭审程序。

此外20201215日上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还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雅百特投资者索赔案的庭审,该案近期也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