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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600165)投资者索赔再提交法院立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

2025-11-25 17:03



2025年11月24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600165)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一次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11月14日,宁科生物公告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许峰律师已代理投资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收到收款账户提交通知,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事项。

根据宁科生物公告的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如下: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将由宁科生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其中15.87%将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剩余部分将获得转增股票抵债。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15.87份信托份额以及约7.01股转增股票。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公告公司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宁科生物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宁科生物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宁科生物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其中第一段索赔已经进入倒计时,“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