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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300097)股民索赔案前期已有胜诉,天宜上佳(688033)案索赔条件确定

2025-10-31 18:0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智云股份(300097)投资者索赔案目前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提示投资者不要错过索赔机会。

2025年3月17日,智云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0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5,973.45万元、利润2,411.23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27%、7.09%。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参考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4月13日之间买入智云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智云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688033)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根据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件,目前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条件已确定。

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4年3月13日到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