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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300311)股民索赔再提交立案,东方园林(002310)索赔案已有和解案例

2025-10-30 19:23



2025年10月2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3003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已部分开庭,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7月18日,任子行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任子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通过相关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六个月倒计时。

除了任子行投资者索赔再次提交法院立案,目前东方园林(002310)投资者索赔案已有和解案例。

2025年10月22日,东方园林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其中提及聂某霞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某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金额为27.12万元,案件进展为各方已和解,原告撤诉。

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园林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31日晚,东方园林公告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园林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东方园林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