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0 18:45
2025年9月24日,鹏博士(600804)公告收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鹏博士违法事实如下: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这是鹏博士(600804)近年收到的第二次行政处罚结论,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也增加一次索赔机会。
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法院送达的涉及第一次处罚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近期还有部分案件将于2025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
此前2024年8月16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鹏博士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鹏博士2012年-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鹏博士2016年-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鹏博士2020-2022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2017年-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3年4月12日到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该段已有胜诉判决先例。同时在2022年4月28日到2024年4月16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也可发起索赔。
除了鹏博士再次收到证监会处罚,许峰律师代理的贵州百灵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1月8日,贵州百灵(002424)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23日到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贵州百灵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