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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002602)股民索赔案已有获赔后再次提交法院立案,天宜上佳(688033)索赔条件确定

2025-09-29 19:20



2025年9月2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世纪华通(002602)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律师团队同步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世纪华通投资者索赔案已获赔到位。

2024年11月6日,世纪华通(002602)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世纪华通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索赔条件,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5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继续发起索赔。

除了世纪华通股民索赔案再次提交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688033)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根据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件,目前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条件已初步确定。

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688033)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4年3月13日到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