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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600804)股民索赔案再有胜诉判决,江苏吴中(600200)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2025-09-16 18:05


2025年9月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近期还有部分案件将于9月18日开庭审理。


2024年8月16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6月6日,鹏博士(600804)公告收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鹏博士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3年4月12日到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该段已有胜诉判决先例。同时在2022年4月28日到2024年4月16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也可发起索赔。

除了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2025年9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江苏吴中(600200)投资者索赔案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此前已多次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7月13日晚,江苏吴中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江苏吴中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20日到2025年2月27日之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并且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