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 11:4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2020]粤 01 民初 15-19、22-28、 173、207-212、381-382、430-43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何宇等 28 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以及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之 第三节“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何宇等 28 名自然人股东。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9,496,489.6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及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 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除彭福香、蒋晚秋2名自然人外)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2、驳回原告何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