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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讼维权的种类、维权途径以及当下股民维权所面临的问题

2024-03-15 18:39



在2024年315来临之际,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对股民诉讼维权的种类、途径以及当下股民维权所面临的问题等做简单梳理,供投资者参考。在证监会零容忍严管背景下以及投资者为本理念大背景下,投资者在积极参与投资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权利意识,在正常投资自负盈亏的同时,如果投资遭遇欺诈,也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股民诉讼维权的种类

根据《证券法》规定,当下股民诉讼维权主要包括:

1、虚假陈述索赔

该类纠纷是股民诉讼维权数量最大的一类,也是最常见的一类,即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虚假陈述发起的维权诉讼。目前该类诉讼维权已有非常成熟的案例,具备司法解释,投资者参与较多。

2、操纵市场索赔

这几年,操纵市场索赔也出现了胜诉案例,一个是投服推动的一名恒康医疗股票投资者发起的操纵索赔案,得到了成都中院的判决支持,一个是许峰律师代理的十余名匹凸匹投资者诉鲜言操纵索赔案,得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支持。近几年,新美星、森源电气、劲拓股份等伪市值管理领域的操纵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受损投资者因为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并没有出现较多的操纵索赔,后续针对操纵领域的索赔而言,普法仍是一个长期任务。

3、内幕交易索赔

虽然证监会的内幕交易违法案件很多,证券法也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投资者权利薄弱,法律普及不够以及司法解释未落地等原因,投资者发起内幕交易索赔的案件并不多,这几年偶有个别案例,结果也未在公众领域出现。十年前的某券商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索赔案十年来一直还是经典案例。

4、老鼠仓索赔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了投资者发起老鼠仓索赔的权利,但该法条尚未激活,因老鼠仓受损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

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索赔

证券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公开领域尚无投资者获得胜诉的虚假信息索赔案例,在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非法行为频繁出现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投资者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更建议证监会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顺带能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一定的证据,否则仅仅靠投资者方单独取证确实有一定难度。

6、投资咨询、经纪等欺诈行为

常规持牌机构的投资咨询、经纪等欺诈行为引发的索赔成熟案例还是很多的,我们更多关注非法投顾引发的欺诈索赔,该类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违法行为较为隐蔽,举证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提醒投资者去做任何的投资行为以及投顾相关行为时,要有强烈的证据保存意识,万一被骗方便及时发起索赔。

二、股民维权诉讼的途径

1、股民自行到法院起诉或到监管机构等投诉、举报

这些年股民的权利意识总体还是增强的,虽然在局部领域还有所欠缺,如果股民本身时间精力充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完全可以自行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发起索赔诉讼,但要注意证券欺诈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最好经过一定的学习研究后再起诉,避免仅凭借生活常识发起诉讼后陷入执拗的漩涡,不仅浪费精力、破坏心情,还可能面临败诉成本,自行诉讼的核心是法律知识基础上的理性。

2、委托市场化律师诉讼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股民维权领域的诉讼便利度虽有所增加,但时间的跨度越来越长,局部地方法院长期不立案、不开庭、不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投资者损失计算、沟通等问题的专业性,如果股民本身精力有限,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该类诉讼在收费模式上基本为风险代理,应该是具备一定合理性的。

3、申请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券法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推进过程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参与、明示退出,对投资者来说是最为便利成本最低的诉讼方式,对于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投资者可向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当然,投资者申请投保机构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完全合法。

4、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先行赔付

此类模式类似紫晶存储案的模式,也是极为便利的投资者获赔途径。证券法也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股民维权诉讼当前存在的问题

1、股民整体上是重投资,轻维权,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强,股民与股民之间的法律意识差别巨大。建议在投资者教育过程中,不仅要做投资者培育和培训的工作,还要做投资者权利和投资者诉讼常识普及工作,要让股民知道在遭遇欺诈后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局部地区在投资者索赔的立案、审理等环节上的法律遵守度不够,不立案、不开庭、不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投资者在遭遇证券欺诈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轻则可能打击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重则可能引发一些其他事件。

3、在诉讼中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力度有所减弱。在投资者诉讼时间拉长的同时,很多案件开始出现赔付比例较低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损害。